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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如何处理教师体罚学生遭家长报复事件?

76、如何处理教师体罚学生遭家长报复事件?

案件简述:1996年末,某中学三年级女生熊某,因为未交语文作业,在课堂上被教师周某罚站。上课时,老师又发现熊与后座的同学争吵,便上去打了熊一巴掌。熊与老师辩解时,脸上又被打了一拳,并被拽到教室外,不让其听课。放学后,熊某将在校被罚、被打之事告诉家人。熊父与熊的姨母当晚就找到老师家,责问他为什么体罚和殴打学生。双方话不投机厮打起来,最后周被打倒在地。

在这起事件中,学生熊某和教师周某均不同程度地受了伤。学生为轻微伤乙级,教师为轻微伤甲级。

案情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双方都不懂法而酿成的事故。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对学生的成长负有重大的责任。教师不但要传授给学生知识,指导学生的发展,而且应该尽可能地排除教育教学过程中种种不利于学生成长和发展的因素,教师自己做出有害学生的行为是极不应该的。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都相继出台后的1996年,教师周某竟然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以身试法,对学生熊某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这不仅没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而且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和《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亵渎了教师的社会形象。我们认为,不仅法院应该判处教师周某对学生熊某加以赔偿,而且周某所在学校也应该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周某相应的行政处分,以加强教师的自觉守法意识。熊父和熊的姨母两人,出于报复心理,闯到周家将教师周某打成轻微伤甲级,不仅侵犯了周某作为普通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侵犯了周某作为一名教师所享有的《教师法》中规定的权益,没有履行尊重教师的义务。依据《教师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对他们二人处以相应的处罚,既维护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教师这一特定社会职业群体的合法权益。

事件发生后,熊父所在单位和学校领导多次对熊父和周某进行教育。熊父认识到,作为家长,将老师周某打伤是错误的,同意作适当赔偿。但他提出,周某打伤自己的孩子,也应赔偿医药费。身为教师的周某却认为,他打、罚学生是为了维护课堂纪律,不同意赔偿;于是双方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身为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熊某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体罚乃至打伤学生,有悖师德也违反法律,已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熊父身为家长,怀着报复心理,闯入周家,将周打伤,其行为亦构成违法,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处周某赔偿熊某400元,熊父及熊的姨母赔偿周某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