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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教师为了解学生而私自拆看学生的信件违法吗?

74、教师为了解学生而私自拆看学生的信件违法吗?

案件简述:某市第十二中学初三年级一班有一名男同学高某,他平时学习不认真,作风散漫,并且与社会上的一些不明来路的人来往。1992413,该生班主任李老师,在学校收发室发现一封高某信件,认为情况可疑,遂将信拿回办公室私自拆看。从信中得知高某的一个朋友约他在第二天晚上10时,在电影院会面,并见信中有“按原计划行动,切记”等字样,更怀疑高某有不法行为,于是向学校报告。为获得家长配合,班主任又将信的内容告诉了家长。对此,高某与班主任发生了争执。班主任振振有词地说:“我这是对你负责,是对你的关心和爱护。”高某对此事极为不满,认为班主任违法了。那么,在本案中,班主任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他应该负什么责任?

案情评析:

1)我们认为在本案中,教师李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如下:

我国《宪法》中的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其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与人身自由紧密联系的一项重要权利。

所谓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就是指公民经过邮局或其他方法寄送书信以及利用电话、电报等进行正常通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和拆阅、窃听。通信自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民可以写信给任何个人和组织;二是公民可以接收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来信;三是公民的来往信件只能由公民个人拆阅,信件的内容属于个人隐私,公民个人有权保密。当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是绝对的,但是,对这一自由的干预,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才可以阻止或拆阅。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察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查扣押。”这里对干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做了几方面规定:一是只能是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二是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三是必须依照法律的手续。除了符合上述的原因,其他机关或个人都无权扣押,拆阅他人的书信,或者偷看他人的私人信件。

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原则上是与成年人一样的。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发展不成熟,他们缺乏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上,也有一定特殊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与成年人不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推论,与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应该有所不同。其原因主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必然具有特殊性,即使我们承认,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与成年人有所不同,我们也不能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实际上,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其他组织和个人仍无这种权利。

在学校里,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只是部分委托代理监护的关系,主要承担教育和管理责任,未取得全部监护权,对未成年学生的信件,没有开拆权。即使教师认为确实需要开拆未成年学生的信件,也应该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并取得学生家长同意,最好还要经过学生本人的同意。在本案中,教师擅自开拆学生信件,这一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犯了学生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

2)教师私自开拆学生信件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但是,老师拆看学生信件是出于关心爱护学生,是为了更及时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其目的和动机是好的。而且,老师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没有在学生中散布。况且,老师是第一次私自开拆学生信件,性质不严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和李老师的具体行为,可以对老师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