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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否可以截留学生的信件?

教师是否可以截留学生的信件?
案件简述:元旦前后,济南市不少学生没有收到同学、朋友寄给自己的贺年卡,因为他们的老师代他们将卡收下了。很多学生对此非常不满和不解。据某校教务处的老师介绍,该校一些学生的来往信件较多,分散了学生的注意力而影响学习成绩,有的老师就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先把部分信件“保存”起来,以后再找机会给学生。据了解,老师“截留”学生贺年卡或信件的事情在许多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位同学说:“我觉得我受到了侮辱,老师无权这样做。”对于老师“截留”学生贺年卡一事,一部分家长认为,只要是为了孩子好,他们没意见。有的家长则认为此做法欠妥。教育界人士认为,不管出于什么考虑,老师“截留”学生贺年卡的做法弊大于利。对青年学生来说,“疏”永远比“堵”更有效果。请问,教师是否有权截留学生的信件?
案情评析:
(1)教师不可以截留学生的信件。我国《宪法》中的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由此可见,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与人身自由紧密联系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主要指公民经过邮局或其他方法寄送书信以及利用电话、电报等进行正常通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拆阅。
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原则上是与成年人一样。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发展不成熟,他们缺乏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也有一定特殊性。我国民法上把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说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与成年人不同,即其法定代理人可拆阅其信件。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于其父母或监护人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与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完全相同。
在学校里,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只是部分委托代理监护的关系,主要承担教育和管理责任,未取得全部监护权,它不得妨碍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本案中,教师私自“截留”学生的信件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犯了学生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2)教师私自“截留”信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教师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但是,他“截留”学生信件是出于关心爱护学生,并且其“截留”的行为并未达到隐匿的程度,只是先把信件“保存”起来,以后再找机会给学生。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和教师的具体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