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堪同学辱骂在校喝药自杀,学校是否负有责任?
案件简述:
鸦陈中心学校校长
案情评析:
笔者认为,陈欢之死除了自己有责任外,学校是有责任的。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该法第四条还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当教师得知许多同学经常歧视她,喊陈欢“傻欢”时,却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在这一点上教师是失职的。
(2)《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事实上,学校的行为完全有悖于该法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学校在本案中是有过错的。
(3)笔者认为,学校承担人身伤害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一)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必须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二)学校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三)学校主观上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