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于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教师,应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