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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为让学生考个好成绩而偷考题违法吗?

教师为让学生考个好成绩而偷考题违法吗?

案件简述:河北省井迳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县上安镇岳家庄小学三年级教师梁某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学生家长极大不满。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有时白天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由于梁教师不负责任,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上安镇的抽查考试中竟然不及格。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他竟然用了偷考题的手段。老师的这一做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那么,对这样的事情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呢?

案情评析:

本案中,梁教师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1)《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本案中,老师身为公办教师,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其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不能完成,这是违法违纪行为。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第二条内容的规定:“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道德素质水平,促使教师自觉规范其思想行为,从而成为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者。本案中,老师为让学生考好,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了他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说明他并未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缺乏作为一名教师应具备的道德素质。在此,应当说明的一点是,教师在高质量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外,可以因为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我们不能把此统统斥之为“向钱看”。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3)本案中教师梁某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学校是国家的事业单位。特别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是依照《义务教育法》设立和从事教育工作的,具有国家性。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性质,学校的校长、教师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在195312月教育部就学校教职员的行政处分问题致函华东行政委员会教育部的文件中就明确提出,学校教职员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故本案中教师梁某的责任可依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即“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行政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予处分: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因此,对于教师梁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