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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工资被拖欠,教师应用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6、工资被拖欠,教师应用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简述:中年教师贺某,一家老少三辈共四口人,他的母亲瘫痪在床上多年,生活不能自理,需有常人照顾,每年要花上千元买药治病。他的妻子既要忙地里的活,又要照顾患病的老人,全家的生活就指望老师的工资。连续四个月工资发不下来,老师不得不四处借债,给母亲治病供儿子上学。在生活极度贫穷时,他想到要维护权利,到有关部门控告,要求按时发工资。他认为不按时发工资是对他权利的侵犯。

这里需要我们分析的是,老师要求按时发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按时发工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评析:

1老师要求按时发工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是劳动者付出一定劳动而获得的物质补偿。工资的取得是由分配制度规定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就包含着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规定,对职工的工资,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允许任意扣除。我国《教师法》第七条对此作了更明确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当教师的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当然有权提出控告,求得法律的保障。因此,老师提出控告,要求按时发放工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是正当行使教师权利的行为。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教师这项权利:“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提出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2)本案中,不按时发放工资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    负责。这里的负责包含三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如果是政府举办的学校,那么应当由政府负责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二是如果是民办学校,那么应当由政府责令有关人员限期改正。三是对拖欠教师工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