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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教师是否可以上告扣罚其工资的学校?

35、教师是否可以上告扣罚其工资的学校?

案件简述:徽合肥红星机械厂子弟学校教师殷宗印,因不服学校以“联考”成绩差为由扣罚其浮动工资、奖金,于1998916,将红星厂及子弟学校推上被告席。“联考”是指红星厂和附近企业的子弟学校约定的联合考试,每学期举行一次,学校依据学生成绩对授课教师进行奖惩,并排名次,决定课时多少。“联考”风刮起后,一些教师为获取奖金或避免处罚而抢占课时、搜罗资料、竞猜考题,使学生负担加重,积极性受挫,而教师人人自危,有的把素质教育抛掷脑后。而安徽省教委早在4年前转发国家教委有关通知中指出,各级教育部门和个人不得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来排名次和评价学校、教师,领导部门不得向教育部门和学校下达学生考试成绩或升学率指标。

这里需要我们分析的是,殷宗印老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扣罚其浮动工资、奖金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下面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案情评析:

1殷宗印老师的做法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规定,对职工的工资,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允许任意扣除。我国《教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尊重教师。”当教师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提出控告,以求得法律的保护。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教师该项权利:“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提出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因此,殷宗印老师状告学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本案中,扣罚教师工资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据国办发[1997]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挪用、截留教育经费而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以各种名目克扣教师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又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明显,学校以“联考”成绩差为由扣罚教师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国家政策和法律,应该由学校(法人)来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