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是否可以延发或少发教师工资?
不可以。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享有获取报酬待遇权,使教师这一劳动不具备风险性,它使全社会更清楚地认识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拖欠教师工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挪用、拖欠、克扣教师工资等都是一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