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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学校是否有权停止教师的教学工作?

30、学校是否有权停止教师的教学工作?

案件简述在南方某市有一所中学的青年教师韩某对当今社会上的有些现象不满,但又不能正确对待,在给学生上课时,经常有感而发,对社会上一些问题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激化学生不正确看法,在学生当中产生一些消极影响。韩某的这种行为和做法被该校校长知道后,该校长对韩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韩某对校长的批评和教育不以为然,认为课堂上讲什么是教师自己的事,教师有教学自由的权,校长无权加以干涉,并继续在教学过程中散布一些错误的言论。鉴于这种情况,学校领导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使学生不受不良影响,决定停止教师韩某的教学工作。韩某不服,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并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学校对韩某的处理是否正确呢?

案情评析:

我们认为,学校对教师韩某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如下:

1)教师韩某的行为违反了教师职责。《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里明确提出了教师的两项职责,即教育和教学,教书和育人。任何一位教师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履行这两项职责,或者把学生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或者把学生引向歧路。作为教师应该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如果反其道而行之,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 (二)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教育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思想方面对教师提出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教师自身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二是对学生应该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思想品德教育;三是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应坚持正面教育,教师应该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

在本案中,教师韩某违反了这些规定。他自己不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能够提高觉悟,对党的政策不理解,这已经不符合国家对教师的要求,同时,他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散布不满言论,违背了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对学生进行正面思想品德教育的原则。教师韩某不但没有起到教师应起的表率作用,反而起了反面作用。这对学生将产生不良影响,激起学生对党和国家政策的不满。应该说教师韩某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况且,经过领导的批评教育,他又坚持不改,根据这种情况,学校决定停止他的教学工作是正确的,有利于保护学生免受不良影响,也有利于教育韩某本人,这一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在本案中,我们还有必要对教师的言论自由问题进行分析,以澄清一些模糊认识。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里明确赋予了每个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教师韩某属于公民的一员,当然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应当指出,教师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以公民的身份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他又是教师,又以教师的身份享有有关法规赋予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以公民的身份出现的时候,他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表对党政策不满的言论,尽管这种观点可能是错误的,但是一般来说,法律不追究他的责任。可是,当教师以教师的身份出现,在课堂上面对学生的时候,他肩负着教师的职责。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面对未成年学生,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的,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只能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对青年一代的教育,只能按法律对教师的要求来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所以,教师在课堂上散布对党的政策不满的言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学校对此提出要求并对违犯者进行处分是合法的。

3)在本案中,我们还需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是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问题。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这些规定,教师享有学术自由权和教学自由权。但是,教师的学术自由和教学自由不能违背教师的教学职责。教师在课堂进行教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散布对党和国家政策不满的言论。教师的学术自由主要体现在教师可以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但是,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来说,教师不应该把学术问题带到课堂教学中。课堂不是进行学术交流的场所。一般来说,教师不宜在课堂上讲授没有定论的学术性问题。至于参杂自己个人情绪的错误言论,不属于学术自由问题。教学自由是教师特有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有特定的含义和范围,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其要求也不同。对中小学来说,教学自由是指教师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与教育工作相关的活动自由,如在国家确定范围内选择材料,确定教学进度,选择教学方法和教学仪器,组织课堂教学、提问、测验、复习、考试、留作业,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等等。教学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而是法律限定范围内的自由。在本案中,教师在课堂上散布对党和国家政策不满的言论,有损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违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不属于教学自由所允许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