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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文教干部利用职权动用教师帮家建房,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应负有什么责任?

27、文教干部利用职权动用教师帮家建房,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应负有什么责任?

案件简述陕西省某县第五村乡文教干部张某某,在自家建房时凭借其掌管全乡教师的升迁、转正、调转等权力,先后叫了几十名教师为自己干活。这个乡十三所学校先后有七十三名中小学教师被无偿调用。男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基本全部参加了帮工,少则一天,多则三、四天。由于这么多教师停课帮工,一些学校干脆让学生上自习,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在教师和群众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案情评析:

1)在本案中,乡文教干部张某某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按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行政违法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

③行政违法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后果严重,危害程度大,也可上升为犯罪,那就属于刑事违法。

④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本案中文教干部张某某是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的,正是因为他利用了自己的这一身份才能指令学校教师为他建房帮工。如果他不是文教干部,学校教师就不可能去。这符合行政违法第一个特点。本案中张某某违反的是《义务教育法》等法规,这些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这符合行政违法第二个特点。本案中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符合行政违法的第三个特征。本案中张某某应承担行政责任,这符合行政违法第四个特点。

2)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行政违法的要件,构成了行政违法。行政违法种类繁多,形式不一,在实践中要正确认定,从而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和形式。这就需要分析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指由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为行政违法所必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条件的总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认定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根据。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①行为人负有行政法规定的法律义务;

②行为人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社会有一定危害;

③这种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

本案中张某某是乡文教干部,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负有保证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义务,负有保护教师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这符合行政违法第一个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某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反而使用教师为自己家建房去做帮工、扰乱教学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符合行政违法第二个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某所作所为在主观上是故意采取的行为,他是主动让教师来帮工的。他的违法行为是出于故意的。因此,符合行政违法第三个要件。

综上所述,乡文教助理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乡文教干部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本案中,一些学校教师放弃教学任务去帮助文教干部张某某建房是错误的,这本身是一种失职的表现。尽管主要责任不在他们身上,但是,对这些教师的行为也应该进行批评,以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