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学校的管理人员是否适用《教师法》?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工程、实验技术、图书、情报等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专门技术人员,虽不适用《教师法》,但可按照《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分别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至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合法权益的保障,适用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不适用《教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