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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0、《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从报酬支付上分,包括有国家支付工资的公办教师,也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从职责上分,包括在学校专职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也包括“双肩挑”等兼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