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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57、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