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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学校工作中经常涉及到的合同有哪几种?

52、学校工作中经常涉及到的合同有哪几种?

合同,又称契约,由合同立法模式所决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民法中的合同以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将合同视为民事合同,即指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民事合同、技术合同等。

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多种多样,下面仅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介绍几种学校工作中经常涉及的合同。(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有: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有:支付价款;检验和接受标的物。(2)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的义务和责任有:安全供电;需要中断供电时应通知用电人;及时抢修。用电人的义务和责任有:支付电费;安全用电。(3)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合同有时也发生在学校工作中,如学校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或学校租赁他人的房屋、车子或其他设备等。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有:将租赁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维修义务。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有: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对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或转租;支付租金;租赁期届满返还租赁物。(4)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订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涉及到学校的承揽合同也有许多,如学校出布料,由时装公司为学生缝制校服;承揽人为学校定做桌椅等。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和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承揽人的义务和责任有: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按约定使用符合合同标准的材料;交付工作成果,并保证符合质量要求;妥善保管;保密义务等。定做人的义务和责任有:按约定提供材料、图纸或技术要求;协作的义务;验收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等。(5)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一般不附义务,但有的也可以附义务。赠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赠与人应当交付赠与财产;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赠与合同约定,受赠人应当将赠与的钱办教育,受赠人如果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与人可以撤消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予不执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消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执行。撤消赠与的,撤消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