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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国家对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做了哪些规定?

41、国家对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做了哪些规定?

    国家对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做了如下规定:(1)学校应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2)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3)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区、县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举行。(4)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