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8-15网站总访问量:200724总IP访问量:341761管理员登录
您的位置:教育法在线法律咨询学校 详细信息

18、国务院对学校布置作业的数量是否有明确规定?有何规定?

18、国务院对学校布置作业的数量是否有明确规定?有何规定?

《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第五条分别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量布置课外作业,做到:“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每天作业量不超过一小时。”“初中未经县、高中未经地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增加课时或提前结束课程。课外作业量由教导处统一协调,均衡布置,应控制在初中每天一个半小时,高中每天两个小时之内。主管教学的校长、教导主任应负责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规定:“小学不能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练习,更不能以做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负责控制和调节学生每日的课外作业总量。”以上内容,请注意查阅最近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