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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家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选用教科书有何规定?

16、国家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选用教科书有何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