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8-15网站总访问量:200724总IP访问量:341761管理员登录
您的位置:教育法在线法律咨询学校 详细信息

10、学校将教育教学用的场地、设施擅自出租是否合法?

10、学校将教育教学用的场地、设施擅自出租是否合法?

近年来,曾多次发生因为中小学校将学校教育教学用的场地、设施私自出租,造成恶性事故的现象。如某校将闲置的校舍出租,供一业主做油漆库房,导致失火烧伤学生的事件;某校将学校操场出租做停车场,造成某生的校内交通事故,致使该生双腿致残等等。上述行为属违法行为,应采取妥善措施予以解决。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将学校的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做非教育之目的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收回校舍、场地,没收非法所得。”擅自将学校的校舍、场地出租的行为属违法行为,造成恶性事故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对此类行为应该明令禁止,一经发现,要严厉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