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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哪些组织和公民不得举办学校?

5、哪些组织和公民不得举办学校?

我国相关的教育政策和法规规定,下列组织和公民不得举办学校:(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要举办学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才可依法举办学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以赢利为办学目的,被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办处罚的。国家对赢利性的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赢利性的学校,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纳税,如果非赢利性的学校采取非法手段去赢利,而受到停办处罚,那就失去了举办学校的主体资格,不得再举办学校。(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和具备一定理智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己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承担。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能举办学校。(4)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者。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能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者,即使没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实质上,在服刑期间也没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所以,他们都不能举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