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学校有权这样收费吗?
案件简述:某初级中学在1997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后决定,凡是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下学期按试读生对待,每人交纳试读费80元,98年第二学期,又利用节假日为学生补课,收取补课费11020元。所收费用除学校留存一小部分外,都作为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案情评析:
《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而且国家严禁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该校却私自收取所谓“试读费”,私自补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受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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