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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学校有权这样收费吗?

95、学校有权这样收费吗?

案件简述某初级中学在1997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后决定,凡是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下学期按试读生对待,每人交纳试读费80元,98年第二学期,又利用节假日为学生补课,收取补课费11020元。所收费用除学校留存一小部分外,都作为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案情评析:

《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而且国家严禁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该校却私自收取所谓“试读费”,私自补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受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20069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其中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