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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挪用、克扣、拖欠教育经费,应如何执法?

94、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挪用、克扣、拖欠教育经费,应如何执法?

1执法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工教育的经费。

2)违法责任主体。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经手、管理教育经费的人员。

3)执法主体。国家公务员中能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一般是具有支配、管理和经手教育经费职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其上级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或当地人民政府,对此类违法主体的处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主体的处理,则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执法处理。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教育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