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把行政赔偿的范围定位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上,据此,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也仅限于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违法教育行政行为上,具体如下:
(1)对侵犯人身权的教育行政赔偿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教育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此外,《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了国家不予赔偿的三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二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