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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教育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是什么?

88、教育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具体规定,结合教育行政活动,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下: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如某区教委吊销了某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该教育机构如果对此行政处罚不服,就可以进行教育行政诉讼。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例如:某家长因孩子受罚之事与孩子的老师发生口角以至二人厮打在一起,使学校无法正常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该家长强行扣押,家长对此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教育行政诉讼。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例如某学校校办公司对当地工商部门作出的“禁止该公司从事无绳电话销售”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例如,某社会力量办学筹备处认为自己符合、具备办学条件,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该教育行政部门拒绝颁发,该筹备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例如:学生胡某被几名校外青年纠缠跑到学校,要学校保护他,学校保卫科工作人员不但不采取措施,反问她是不是生活不检点,结果胡某回家途中被几人强奸,胡父愤而把学校推上法庭。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如某教师为抢救学校财物而牺牲,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校没有发放应有的抚恤金。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例如:某县财政为建县体育馆向每一位教师征收300元赞助费,受到起诉。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如某校屡发盗窃案,校方怀疑是学生王某所为,于是强行搜其宿舍,并在王某坚决否认之后,派人跟在旁边监视,不允许王某擅自行动,王父知道后,向法院起诉。

9)除以上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