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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什么?

85、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什么?

教育行政复议程序同一般行政复议程序一样,大致分为复议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审理、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执行五个阶段。

(-)复议申请

1、申请期限。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超过法定期限就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在我国,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一般在告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耽误,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出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延长,延长多久,由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决定。

2、申请复议的条件。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教育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5)属于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在提出教育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及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书作为提起复议的法律文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等;(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依法应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复议申请,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告之理由不予受理。

申请人在受理阶段还享有一定申诉权,即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对复议申请不予答复的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受理或答复。

(三)复议案件的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和步骤:1、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7天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副本的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审理;2、审理阶段的有关制度。复议案件在审理过程实行如下制度:(1)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2)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但也有例外;(3)复议审理的法律依据。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在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时,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四)所出复议决定

在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复议机关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相应的裁决,复议裁决的具体决定有以下几个:

1、维持决定。原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经审理被认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复议机关应作出维持决定。

2、补正程序决定。审理后认为,教育行政执法事实清楚,权限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仅仅程序不足且未影响行政行为的正确性或复议申请人权益的,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补正程序的决定。

3、撤销和变更决定。审理后认为原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在复议决定阶段,教育行政复议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五)执行

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否则应由有关部门强制执行。若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