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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方式有哪些?

82、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方式有哪些?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依据不同标准,可划分不同类型,如依据执行人是否亲自或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可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以执行主体为标准,则可分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但是,无论何种类型,都须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方式实施,执行机关不得任意创设或变更。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根据实施对象的不同,有三种方式:

1)对财产的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该方式是指义务主体逾期不履行义务时,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义务主体的财产实施强制措施的方式。

滞纳金。此种方式适用于有缴纳金钱义务的义务主体不按时缴纳应缴款项的情形。教育法中缴纳滞纳金主要在教育费附加征收时使用。《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而依照《增值税条例(草案)》和《营业税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交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强制划拨、强制扣缴。比如,物价部门对民办学校超标收费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处罚,如拒缴罚款,可根据《物价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又如税务机关对应缴纳教育费附加的相对人催缴无效的,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强制拆除、强制退还。如管理相对人违反城市规划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违法占用学校场地进行建筑,有关部门要责令其拆除违章建筑,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予以拆除,退还占用的场地。

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上加贴封条,予以强制封存,其目的是防止相对人在强制执行前转移、隐瞒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扣押是指限制相对人对其财产的继续占有和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冻结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调查时,为防止相对人转移资产,通知有关单位冻结相对人的款项。这些强制执行方式通常用于非法制作教具、玩具,出版、印刷、传播非法书刊,民办学校办学者非法脱逃办学资金等情形。

2)对行为的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该方式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依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迫使相对人履行作为义务,它主要适用于义务主体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例如,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对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3)对人身的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对人身的教育强制执行方式适用于义务主体履行法定的人身义务或拒不接受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人身处罚的情况,通常有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履行和强制隔离等。例如,学生如果出现患需要隔离的传染病,依有关行政机关决定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场所接受隔离,对拒绝、逃避隔离的,应将其强制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