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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教育行政许可程序分哪几个步骤?

71教育行政许可程序分哪几个步骤?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行政许可程序设有统一规定,但各类教育行政许可都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分别加以规定,如社会组织或个人办学的许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进行规定;教师资格的许可则在《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中进行规定;学位授予资格的许可在《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加以规定。归纳各项具体法律、法规规定,教育行政许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教育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是从相对人提出许可的申请开始的。相对人必须向有关的教育行政主体提出申请和证明自己符合许可范围的各种依据。申请的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许可事项,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所要求的条件和行为能力,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得到某种许可的意愿。根据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一般只有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受理许可申请。

 2对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前者是指审查核定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是否向有权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的期限等。后者是指审查核定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条件,核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该事项的行为能力。例如,学校申请饮食卫生许可,必须具备相应的卫生设备条件和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条件;教师资格的许可,则必须具备法定学历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其他要求的条件。

3颁发许可证。执法主体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由有权颁发证的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拒绝颁发许可证,并允许其具备条件时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