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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欠缺和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57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欠缺和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欠缺和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行政执法程序立法薄弱

 由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步晚,时间短,而行政管理涉及范围很广,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行政权的地位、作用、执法手段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因此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远远跟不上实际的需要,到目前不仅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部门和单行的行政程序法律也很少。在缺乏明确统一程序立法原则、制度的情况下,教育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也就无从依据,显得更加薄弱。现在,教育行政执法可以依据的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有《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法》以及《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部分内容。多数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没有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例如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检查、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等都还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定。

2)现代程序法制观念缺乏

  长期以来,由于立法者观念往往停留在认为行政法主要是稳定行政秩序方面。因而立法重心主要倾向于行政权的便捷行使,缺乏对如何增强行政执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法定程序权益的重视。由于我国历来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现象,加上建国后几十年也一直没有重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导致我国程序立法发展缓慢。现有的涉及教育方面的法律有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学位条例,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除了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行政复议作了简单规定外,有关教育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几乎没有。在行政执法人员观念中,缺乏行政程序观念的情况更为普遍。由于大量的教育行政执法缺乏程序规定,我国公民法制观念欠缺和执法者素质低下,造成执法主体不严格执法、不公正执法,有的甚至贪赃枉法,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3)重一般程序,轻特别程序

教育行政执法既存在主体广泛性,管理相对一方多元性的特点,又有外部执法行为与内部执法行为并存等特点。教育行政执法应当根据自身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如为了切实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应当制定专门的复议程序办法,作为《行政复议法》在教育行政复议程序方面的补充。当然,特别程序不能是为了制定而制定,如果一般程序已经覆盖教育行政执法特点,那就没有制定特殊程序的必要。

4)没有统一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立法

现有的教育行政执法适用程序散见在各个法律法规里面,既包含在实体法中,也包含在程序法中;既包含在教育法律法规中,也包含在其他部门法中;既包含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中,也包含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同时,存在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法定程序与非法定程序、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要式程序与非要式程序等在法律规定中界限不清的现象,这种教育行政执法程序缺乏统一立法且过于散乱的现象,造成执法人员执法实践的困难,也不利于公民了解。

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有待完善的现状,不仅表明与实现教育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也反映了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程序仍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应加快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