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8-15网站总访问量:200724总IP访问量:341761管理员登录
您的位置:教育法在线教育热点教育热点 详细信息

教育部、财政部: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失学

2012-09-05  来源:人民日报

    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完整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个阶段。2010―2011年,全国累计资助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1.56亿人次,资助金额1836.76亿元,资助学生人数与金额连创历史新高。

  问: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以来,国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面有什么新的措施,成效如何?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两年来,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密集出台一系列新的资助政策和措施,从制度上基本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一是完善资助体系。建立了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启动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展试点,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每年惠及约2600万在校生;建立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年资助学生约482万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完整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个阶段。

  二是扩大资助范围。首先是扩大中职免费范围。继2009年实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后,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扩大至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次是扩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范围。

  三是扩展资助领域。2012年,财政部、教育部支持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在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一次性提供从家庭所在地到录取院校间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学费减免;经济上有困难的,纳入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范围。

  四是提高资助标准。首先是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从2009年的每生每年50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从750元提高到1250元。其次是提高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自2010年秋季学期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

  2010―2011年,全国累计资助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1.56亿人次,资助金额1836.76亿元,资助学生人数与金额连创历史新高。两年来,全国2.66亿人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国家免费教科书,覆盖面达88.1%;1.8亿学生享受地方免费教科书,覆盖面为59.6%。

  问: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如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答:进入本世纪以来,国家逐步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资助力度。2007年11月,国务院研究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同时建立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确定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2元,初中生3元)。2008年8月,国家决定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至此,我国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2010年、2011年,国家先后两次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目前,在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同时推行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因贫失学、辍学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问:学前教育是各级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国家出台哪些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上得起幼儿园?

  答: 2010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学前教育投入体制和管理体制,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发展学前教育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

  财政部、教育部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