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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德国法律对教师进修是如何规定的?

66、德国法律对教师进修是如何规定的?

德国的教师进修由各州负责进行,州教育文化厅(局)是管辖和推进州教师进修活动的主要部门。在职教师进修分为进修教育和继续教育两种,进修教育被政府规定为教师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对教师来说也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继续教育是教师在自愿原则之下参加的进修,以便取得其他新的任职资格。德国法律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进修教育,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需要。不论教师是否已经取得了必要的任职资格,都要参加这种进修教育,以免落伍。在职教师为取得高一级的或其他学科教学资格也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教师的进修过去是自由参加的,如今德国法律规定教师到退休前都要接受定期的进修教育。德国教师进修主要采取短期形式。教师进修的主要机构包括:(1)大学及师资培养机关;(2)专门的进修机构;(3)教师专业团体;(4)广播电视教育机构;(5)教师任职的中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