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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日本的教师资格制度是怎样的?

40、日本的教师资格制度是怎样的?

日本自明治时期以来就规定了当教师要有许可证,重视不断提高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资格标准,从战前的中等教育机关毕业程度逐渐提高到了战后的高等教育机关毕业程度,一直到现在的硕士课程毕业程度。根据日本《教育职员许可法》规定,师资培养教育要在高等教育机关进行,实行开放制,贯彻教师许可证主义,设定履行教职课程的标准,中小学教师须有教师许可证书。教师的许可证的标准由国家规定,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负责授予。1988年新改定的教师资格标准设有三种教师许可证书:专修许可证、一种许可证、二种许可证。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是:

1)中小学师资必须由高等教育机关培养;

2)在教师许可“证书主义”的原则下,除大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以外的教师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3)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除了重视一般的学识教养之外,同时还注重学科的专门知识和教职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把教职的专业性放在重要的位置。同时还规定了不能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类型;

4)以学历来区分教师等级,其种类分为普通免许状和临时免许状;

5)小学教师资格不分科别,中学教师则按学科区分,并可获得两种以上教师许可证书;

6)教师资格证书是根据大学或短期大学的证明,由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颁布。普通教师许可证书在全国内通用,并终身有效,临时教师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只能在授予证书的都道府县内使用;

7)除选修师资培养教育课程后获得教师资格外,在职教师通过进修可还以取得高一级的或同级不同种类的教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