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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法国教育法律对教师的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30、法国教育法律对教师的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法国中央教育部管理公立学校教职员人事事宜,中央一级设“国民教育高级理事会”,负责对教职员的处罚,有行政上的最终裁决权。大学区设大学审议会,可调节中等学校教师诉讼事件。法国对教师的处分有两种,一种是身分处分,一种是惩戒处分。对教师进行身分处分的标准是:(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2)休职期满不能再申请教师职位的;(3)因健康状况不佳被解职的。处分必须经过劳资双方代表的人事同数委员会审理,而解聘则要经过医疗委员会的研究决定。对主动辞职的,地方教育委员会给予免职处分。对剥夺了公民权及犯有一定刑事案件被提起公诉的,则失去教师资格。

惩戒处分按轻重分为四级:(1)谴责、警告;(2)从晋升名薄上除名、降级、不超过15天的停职;(3)降格,停职半年到一年;(4)退职、免职。第一级属于较宽松的处分,其余几级属于较严重的处分。对教师实施这些处分的时候,需要经过县人事委员会审理,最后由大学区总长作出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