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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凤桥小学依法治校工作

云阳县凤桥小学依法治校工作

创建2004年“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自查报告

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是实施学校民主管理,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举措。我们通过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大大增强了全校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提高了学校依法决策,依法行事,依法教育、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形成了依法治校的育人氛围,全校师生凝聚力明显增强。现将自查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建立健全了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构建了学校、家庭、社会一体的治校网络。

1、成立依法治校领导小组。蒲自贵任组长,姜森、管中义为副组长,成员有:张永超、袁兴永、于贞祥、张吉权、贾永兰。由姜森、于贞祥同志分管并抓好依法治校工作。同时,学校还成立了以工会主席为组长的校内纠纷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收集民意,依法调解教师与学校及教师之间的矛盾,做到矛盾不回避不上交。

2、进一步充实了党政、工、团队的组织建设,并明确各自责任,定期收集反馈信息。

3、学校聘任了法制副校长陈怡林(派出所指导员),乡法制领导小组成员李明生为法制辅导员,定期给全校师生上好法制课。

4、成立了家长委员会,实行定期召开家长代表会制度。每期开学,期末分别就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等方面对全体学生及家长进行问卷调查,收集家长、社会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

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了民主管理机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制法规的规定,学校制定凤桥小学管理章程、管理制度。这些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并在教师大会上通过,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学校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实施办学活动,基本实现了制度化管理。

2、依法建立了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会,女职工委员会。让工会成为教职工的娘家,每年举行一次教代会,征求教师意见,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校内监督机制完备,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等热点问题通过校务公开栏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尤其是财务开支坚持了“100元以上开支需分管领导同意,500元需校务会同意,1000元以上需教代会同意”的制度。让每个教师都成为学校的主人。学校的招生规定,教育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及时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

三、依法规范办学活动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学校每年举行一次体育节和艺术节活动。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办学活动。学校教导处按国家规定开设课程,保障每个学生受到全面的教育。

3、依法保障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具有良好的校风。教师爱岗敬业,劳动纪律性强,学生讲道德文明,行为习惯好。

4、学校教师依法执教,没有无故使学生中途停学或退学,没有擅自放假现象。没有出现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学生依法行事,无违纪、违法行为。

四、教师权益受到保障

1、学校依法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依法与教师签订了聘任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学校依法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并逐步改善生活工作条件,给教师配置了电脑,建起了多媒体教室,保障了教师顺利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参加进修培训等权利。

2、以人为本,开源节流,尽量满足教师的合理需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时发放和相关的福利待遇,保障教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保障教师通过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4、建立和实行校内教师申诉制度。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1、依法维护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

2、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无乱收费现象。学校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公示栏、收费通知单等方式向家长报告本学期收费情况。

3、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秩序和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了学生的伤害事故。

4、每个班建立学生“申诉箱”,实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法制宣传教育得到贯彻实施

1、学校制定了“四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教职工参加普法学习人人有材料、有笔记、有考核。教职工普法考评人数达到100%。学校利用校园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上传到学校网站,供教师随时浏览学习。

2、学校开设了法制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3、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少先队的阵地作用,结合学校法制课程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富有特色、卓有实效的主题活动。

八、依法治校成绩显著

1、学校办学规模逐渐扩大,办学条件日益改善,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学校领导、教师、学生法律素质明显得到提高,师生团结一心,连续几年无上访、上告等现象发生,全校形成了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

2、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多次受到上级表彰。1999---2003年学校连续五年被评县“优秀学校”,2003年工会被评为“先进教职工之家”,语文教研组获得县“优秀教研组”。

3、由于法制教育工作落实到位,具有时代感与创新性,没有出现师生违纪违法现象。

依法治校教师校内申诉办法

为了依法维护本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重庆市教委关于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估细则》,结合本校实际,现制定《凤桥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本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条款,制定本校教师校内申诉办法。

第二条,本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本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职、晋级等权利受到侵犯的;

(三)认为在教学成绩和师德品行上未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工作后获得相应的报酬、学校各项工作的参与权与知晓权受侵犯的;

(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本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已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校教师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被申诉人。

第五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制成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云阳县凤桥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委员会

1、委员会主任委员:蒲自贵(校长)

2、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管中义(工会主席)

3、委员会委员:张吉权(工会副主席)、于贞祥(教导副主任)、贾永兰(教师)、刘仕元(村校教师)

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为了依法维护本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重庆市教委关于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估细则》,结合本校实际,现制定《凤桥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本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条款,制定本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二条,本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本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二)认为按照本校有规定获得奖学奖、助学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

(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本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已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被申诉人。

第五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制成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云阳县凤桥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