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8-15网站总访问量:200724总IP访问量:341761管理员登录
您的位置:教育法在线学校与法依法行政 详细信息

扬中市三跃中学学校章程

扬中市三跃中学学校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革,实施素质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日益增长的需求,实行依法治校,保证学校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己任,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办学方向,坚持以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增强学生的自主管理意识、自主学习意识、自主发展意识为动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坚持走科研兴教、科研兴校之路。建立独特的办学模式,争创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示范性初中。

第五条  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风为“勤奋、进取”,教风为“爱生善教、开拓创新”,学风为“尊师守纪、勤学苦练”,政风为“高效、务实、廉洁、创新”。

第七条  建校纪念日为10月18日。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校长由市教育局任命。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教,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决议,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规范学校管理,定期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五)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定期召开行政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聘用干部、教职工,有权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校长有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四)奖惩权。校长有权对学校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二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一般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报上级党委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德育管理

第十四条  以思想政治素质为核心内容,以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为素质教育的灵魂,依据《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操作规程》等教育法规全面实施学校德育工作。

第十五条  政教处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德育工作,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确定各年级组、教研组、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及各职能部门的德育任务,协调校内外各德育途径之间的相互配合,考核教职工德育工作作绩效。

第十六条  校团委、学生会、少先队是学生自我教育的主阵地,要充分发挥学生群体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落实德育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班主任工作是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指导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班主任是德育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德育工作。学校要采取多种方法努力提高班主任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  强化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组织机构及工作网络。努力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  各学科课程教学须有机渗透德育,认真落实本学科的德育任务,寓德育于教学过程之中,思想政治课教学必须发挥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条  建立校外德育基地,建立健全学校社区教育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充分发挥校外教育作用,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经常性、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营造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培养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校歌、校风、班风对学生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民主评定的方法,认真做好学生的品德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学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并与相关处室、教职工签订安全协议,切实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大纲和课时计划实施教学。认真开设好学科课程,设法开发活动课程和环境课程。

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科学分析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广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实施分层教学,坚持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努力营造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氛围,为学生的禀赋和潜能的充分开发创造一种和谐宽松的环境,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新途径,努力使学生“想学、学会、会学”。学校要认真开展创新教育和实践教育研讨,注重课程改革,重视科学教育,寻求高水平的教学质量和开拓创新精神培养的最佳结合点。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执行课时计划,严格教学常规管理,一着不让地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组织教师参加业务进修,积极协助校长办公室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认真组织以各年级各学科为单位的集体备课。教研组长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本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各项计划和要求,积极完成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学校体育卫生条例,正常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学校建立卫生工作制度。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形式多样的体育、艺术活动,活跃学生校园生活,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劳动、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逐步加大对体、艺、卫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按学籍管理要求办理转学、休学、借读、复读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规范管理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它们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分析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各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总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和效益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坚持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大力宣传向学校捐赠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查、监督,学校坚持民主理财制度。

第三十八条  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加强校舍的维护管理,建立基建资料库。

第三十九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有计划、分步骤地添置教育现代化设施、设备,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

第四十条  依法兴办校办产业,积极推进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加大食堂管理改革的力度。花大力气搞好寄宿生管理,努力壮大校园经济。

第四十一条  坚持建设净化、美化、绿化、香化的文明校园,环境建设体现教育性原则。注重培训高水平的校园绿化管理人才。

民主管理与保证监督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办学体制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学校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每学期评议一次中层干部,每年评议一次校级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以增开。

第四十三条  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抓好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全体行政和党员必须发扬奉献精神,做教职工的表率,帮助教师、职员和工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做好党组织发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党组织负责人为首的,由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五十一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 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自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聘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任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并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后勤服务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学校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一经办理有关手续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将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坚持以表扬鼓励为主,批评教育为辅的教育原则,把关心爱护帮助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是青少年学生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群众组织。全体学生团员要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全体少先队员要积极参加少先队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学生干部必须经过竞选,由学生民主推选。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扬中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本章程自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