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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青阳港中学学校章程

昆山市青阳港中学学校章程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创建一流设施、一流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委《中小学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初级中学及完全小学,初中学制为三年,小学学制为六年。学校以‘团结、进取、务实、创新为校风。以“敬业,奉献,严谨,求实”为教风。以“勤奋,刻苦,自立、向上”为学风。学校近期目标是:以‘两全”“三面向”为指针,以教育科学研究为先导,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实现轻负担,高质量、上层次、创特色的目标。

第五条  确定《迎接挑战、创造未来》为学校校歌。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学校由昆山市教育委员会和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共管,下设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各处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责任制、奖惩制。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定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与实施。

(四)自主招生管理权。按市教委有关招生规定,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按民办学校管理机制实行自主招生,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按教育成本收取有关费用。

第八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摒弃应试教育的做法,实施素质教育,开齐、上足,上好各门学科。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全校一盘棋。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飞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市教委、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统一部署,积极探索用人制度改革。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售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建立群众性民调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中学管理规程》从事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教育教学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十条规定。

 (二)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组织、少先队工作。

 (三)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及《青阳港学校中小学生一日常规》,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四)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办好家长学校,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第十五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七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委《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一天以内由校长批准,停课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征订练习册,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条  加强教学五认真工作和教科研工作,认真开展研磨课活动,优化课堂教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每学期备好一份精品教案,上好一堂精品课,写好一篇精品文章。

 第二十一条  改革考试制度。严格按教委、教研室要求组织各科考试及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小学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使用好《小学素质教育发展报告书》,中学在教委统一安排下逐步过渡。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有关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  学校班主任、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五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升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

 第二十六条  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归档。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中小学校财务制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做到先审批后收费。

第三十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办“三产”。 利润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扣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申请经费支持。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三十五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自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三十八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九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器人、录相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四十条  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教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五十一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手拉手献爱心”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育者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奋刻苦,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遵守学校“十要”、  “十不要”文明行为规范。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