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宝应县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特殊教育现代化,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依法治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于宝应县教育局,是一所公立全日制特殊教育学校。学校设聋哑教育和培智教育两个专业。
聋哑教育设:学前教育(含聋儿语训)、义务教育,学制九年以上;招收听力残疾适龄儿童青少年。
培智教育设: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收智障适龄少年儿童。
第三条 学校以“自强”为校训,以“文明、守纪、团结、自强”为校风,以“严谨、求实、开拓、创新”为教风,以“尊师、刻苦、勤学、善思”为学风。
第四条 每年11月12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方针是:德育为首 全面发展。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是:创建模范学校、德育先进学校;实现办学条件、规范化管理、师资队伍、素质教育水平、育人环境五个一流;全面拓展,创造特色,成为我县教育的窗口。
第七条 学校由宝应县教育局主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它人员。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竞争上岗。副校长、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或群众民主推荐,实行竞聘上岗,并报宝应县教育局批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 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 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 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四)自主招生管理权。按县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实施招生。
(五)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
第十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 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七) 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八)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确立对校长负责的思想,完成好分管的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支部书记职责:
(一)在宝应县教育局领导下,负责党的全面工作,对学校工作起保证监督及政治核心作用。
(二) 制定和实施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对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 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对教职工及时、认真、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法令,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保证学校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教育方针得以全面正确贯彻。
(四) 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有计划地定期开展谈心、座谈活动,深入了解干部、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有的放矢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对知识分子真正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信任、生活上体贴。联系人须经常与联系对象交流思想,并注意培养和发展他们中的先进分子入党。
(五)加强对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领导,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具体指导教导处主任、团队负责人做好学生思想教育的工作,不断探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规律。
(六)协助校长共同做好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任用、调配以及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审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根据宝应县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和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必要时可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三) 审议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津贴实施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岗位聘用。
第十六条 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等管理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1至2人,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方面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学校设立社会工作部,负责开展社会工作、家长工作及学生培训就业工作等。
第十七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室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共青团等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每月最后一次行政会议为行政扩大会,行政扩大会议由校长室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共青团等主要负责和各行政组组长。主要工作内容为征询或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总结、表扬好人好事,做好校行政与教职工的桥梁纽带,起好沟通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有关法规,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政部门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坚持“普及与提高并举,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并举”的方针,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健体,学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扬州市教育局颁布的中小学校历,根据特殊学校的特点安排好教育教学工作。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之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宝应县教育局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宝应县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教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 对全体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纪教育。
(二) 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校风。
(三) 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实践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树立自强不息的精神,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利用助残日、聋人节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教育。
(四) 对小学部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中学部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五)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培养以“自强”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六) 学校主动与社会配合,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营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格。
第二十四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推广普通话及中国手语,使用规范汉字和手语。
第二十五条 采用聋人手语和汉语言相结合的双语教学。尊重聋人群体的优良习俗,继承、发扬优秀的聋人文化,尊重个体差异,保护学生平等的公民权,尊重人格,实施因材施教,开展个别化教学和分类教学。
第二十六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鼓励教师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做到人人有课题,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二十七条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统一订购、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教材及教辅用书,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教辅用书、复习资料和练习册,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九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全班性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三十条 要面向全体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和创新意识,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一条 改革考试制度,坚持“三重一面向”的原则,即:重基础知识、重实践能力、重创新精神、面向全体学生。
第三十二条 小学部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中学部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学生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
第三十三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劳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帮助、指导并呼吁社会做好残疾学生的毕业、就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强聋生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序,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六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协助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做好聋人案件的手语翻译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协助做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终身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协助残疾人联合会及媒体做好手语翻译等工作。
第四十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四十二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全体教职工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安全、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从实际出发,制订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校园设施设备应有利于残疾人的功能补偿,减轻或消除残疾人的障碍,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园林式文明校园。
第四十八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双语双文化氛围。学校、工会、团队、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全体教职工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条 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积极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值日护导工作,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和“红领巾监督岗”值勤制度,培养学生“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五十二条 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未经同意,校园不得随意对外开放,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五十四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关心残疾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定期组织教职工政治学习,不断加强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十七条 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和认真研究。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六十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接受家长、学生的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六十三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考核细则予以处罚,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都要求建立学生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委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给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育者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
(三) 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作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有权使用聋人手语进行交流。
(六) 有权参加合法的“聋人节”等庆祝活动。
(七) 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关心班级,友爱同学,形成良好的思想品格和道德情操。
(三) 勤奋学习、苦练技能,培养能力,立志成才。
(四) 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宝应县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宝应县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