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柏庐实验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昆山市柏庐实验小学内部的规范化管理,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整体教育质量,把柏庐实验小学建设为一流设施、一流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的现代化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和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小学,为昆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在市教育局直接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党组织起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 学校校训是“致诚、致远”;校风是“勤俭、励志、笃学、健康”,学风:“乐学、勤学、会学”,教风:“爱心、专心、精心”。
第五条 学校的校园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进入校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办学规模 培养目标
第六条 柏庐实验小学办学规模为36个教学班,班额45人,学校占地面积为15900平方米,有三座教学楼,一个食堂体育馆;四个篮球场和一个塑胶跑道的田径场。
第七条 柏庐实验小学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学校毕业的学生应该是: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健体、学会生活的具有“四有”的一代新人。
第八条 柏庐实验小学是一所以明末清初著名教育家朱柏庐先生冠名的学校。学校以提高学生素质和教职工发展为根本宗旨,大力开发校园文化建设的校本资源,以优化学生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要目标,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有特长的新生。
第九条 学校由党支部领导,确定办学方向,指导办学规划和思想,对学校一切行政、业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条 学校由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直接主管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教技室和后勤财务的管理工作。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工作,评议、审议和监督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的工作情况,学校的重大决策、师生有关的福利问题等。
第十一条 教导处设教导主任一名,及若干副教导主任,并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及管理工作。教导处负责管理各教研组长、备课组长;
第十二条 德育处设一名主任,主要领导:思想品德组、团支部、年级组、师生值日等工作。其中,团支部书记领导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大队总辅导员领导中队辅导员。
第十三条 教科室设一名主任,并据实际需要设副主任,主要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学校的课题组长和兼职教科员;教育技术室设主任一名,主要管理各专用室管理员、电教员及学校的电教工作和信息技术工作,包括学校的广播、电视校园网系统。
第十四条 教导处负责管理体卫艺工作,主要领导:体育组、艺术组(包括音乐、美术)及校医。
第十五条 总务处设主任一名,视情况需要设副主任,负责学校的后勤财务工作及安全保卫工作,主要领导:会计、出纳、财产保管员、厨房等后勤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江苏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组织本地段常住户籍所有符合入学条件(年满六周岁等)的儿童实施就近免试入学,招收为一年级新生。借读生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的入学权利。对于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根据其实际情况安排学位,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新生一经入学,学校将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并由学校将学生档案资料输入计算机《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转入转出均严格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一律不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的转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应先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有关规定,学生一律实施随班升级,不得自行要求留级。对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及心理素质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学有特长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以批评教育,并在心理上给予健康的辅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六年制毕业制度。学生德智体和心理等各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柏庐实验小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质量地组织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 采取班级授课制。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设置的课程要开齐、上足,不允许擅自停课、调课、改上其它课程,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停课半天经校长室同意,停课一天以上需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从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出发,积极进行课程改革、加强教材研究及本土文化的研究和校本课程的开发。
第三十一条 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各部门学科教学大纲规定的德育要求。
第三十二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要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每一位教师都要学习并严格执行教学常规,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
第三十三条 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发展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的个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六认真工作”指导与检查,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是教学过程的基本环节,应环环相扣,环环落实。通过自查、互查、抽查、抽样检查,作业、备课展出等活动,不断提高“六认真”质量。
第三十五条 学科之间要统筹兼顾、互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位教师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课程标准制订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安排好教学进度,要做好学期中、学期末的教学总结和质量分析。改革考试制度,实行等级制记分,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加强学生素质报告书的平时记载和期末填写工作。报告书填写既要真实反映学生状况,又要恰到好处地发挥鼓励作用。报告书填写要规范整洁,不允许出现错别字和病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材使用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编制的教材,由学校统一征订和管理,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
第三十八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重视和推广科研,虚心学习别人成功经验,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积极构建本校的教育模式。
第三十九条 转变教育思想,更新观念,鼓励教学方法改革的实践和探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切实解决课业负担过重,忽视学生个性,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等弊端,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学习,发展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以及创造能力。
第四十条 成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行政、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大队总辅导员及思想品德组长任组员。
第四十一条 制定学年及学期的德育工作计划及周程安排表。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初、期中、期末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及检讨过去的工作成效,确定今后工作的方向。
第四十三条 坚持定期进行思想品德教研活动。
第四十四条 校会、国旗下讲话、思品课、队活动、班会、晨会等主渠道课程专时专用,禁止挪作他用,并且要有详细(晨会指记录)的教案。
第四十五条 搞好校园环境的教育化,使学生在潜移默化的环境受到良好风气的熏陶,按规定期出版墙报、橱窗。
第四十六条 要通过谈心、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层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学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矛盾问题,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 重视学生的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抓好体育课、眼保健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
第四十八条 贯彻实施《国旗法》,除寒暑假和休息日外,坚持每周一和国家重大节日、学校重大活动举行规范的升降旗仪式活动,每天升挂国旗,及每学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活动。
第四十九条 做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各项工作,完善家长学校及家长委员会的讲课及会议制度。
第五十条 行政领导要坚持定期和经常性的德育工作检查,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 做好每学期学校及个人进行德育工作总结及评比。
第五十二条 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育、教学、总务主任等中层干部由竞聘并报经局党委办审案后确认。教职员工由校长进行聘任。
第五十三条 受聘的副校长、中层干部、教师必须符合上级规定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方能聘任。上述人员的聘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续聘。上述人员的聘任由局统一制定聘式。
第五十四条 校长工作的考核评价由市教育局负责。执行局下发的的考核内容,每学年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资料存档,作评优、评先、晋升和任免职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副校长、中层干部、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的评价根据上级相应有关职责要求由校长负责。对教职工的考核另附细则。
第五十六条 全体教职工要切实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教职工聘期内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解聘:1)受聘人员不履行任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量、工作目标,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有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端,作风败坏,侮辱学生,影响恶劣;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十七条 解聘的人员要经学校教代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把解聘的人员名单和解聘的原因、被解聘人的意见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解聘人员符合开除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开除,并通报。不符合开除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教育技术室和总务处。
第六十条 成立由校长召集党、政、工、团、队负责人参加校务委员会,审议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六十一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即教代会),加强民主监督和管理,审议通过学校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教代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可由校长提议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党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教职员工均应遵守执行《柏庐实验小学各项规章制度汇编》中的有关制度。
第六十四条 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初应上交工作计划,学年末应上交总结,重大问题应随时请示报告。
第六十五条 按上级要求配置学校设备。认真做好校产管理工作。
(1) 校舍、场地、设施、资料按省级实验小学标准设置。
(2) 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 未经主管理部批准不准改变其用途。
(3) 维护和管理学校场地范围。
(4) 指派专人管理教学仪器、设备、资料、体育器材、卫生设施,并努力提高使用率。
(5) 搞好校园文化建设,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六条 严格执行收费制度
(1) 严格按照省物价局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全部收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2) 自觉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学生收费手册制度。
第六十七条 加强对财务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1) 健全报销制度。
(2) 制定报帐员岗位责任制。
(3) 制定财产管理员制度。
第六十八条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严格执行现行的经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九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七十条 校医室要监测学生体质健康情况,要加强学校体育的医务监督,建立学生健康资料档案,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师生员工体检。
第七十一条 环境、校舍、设施等建设应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
第七十二条 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增强环境意识,评选“环保标兵”、“绿色小天使”。
第七十三条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落实每周0.5课时健康教育时间,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七十四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德育处每学年定期进行普法教育,防火安全教育,并坚持做好普法、防火、安全、教育档案工作。把每年的四月和十一月定为法制教育宣传月。
第七十六条 凡是有悖于本《章程》的规定条文,自本《章程》交由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停止执行。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在实践过程中,如需增删,可在教代会会议上呈报提案,并讨论通过。
第七十八条 全体教师都要积极参加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特别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的学习、培训。按规定对教师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定级,未达二级甲等者不能担任语文、英语教师。
第七十九条 全体教师要积极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的进修,按照规定完成每学年的继续教育学时。积极参加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十条 按制定的《柏庐实验小学――学校形象识别系统手册》,对学校的校容校貌、师生仪表、各项标识、事务用品等进行形象规范,建造柏庐实验小学良好的校园文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