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康乐里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条、实施学校内部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条例,制定本章程,以保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市宣武区康乐里小学
学校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康乐里二号旁门
第三条、学校性质:北京市宣武区教委直属公办寄宿制小学
第四条、学校规模:三十六个教学班,每个年级六个教学班,其中寄宿生占三分之一。
第五条、办学思路:坚持科研兴校,实施参与教育
办学思路的依据:以教育理论为指导;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以教育实践为基础;以师资队伍为重点;以学生发展为宗旨。
第六条、办学特色:参与教育。
1、办学特色的依据:(一)具有独创性;(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三)适合国情,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精神;(四)符合校情,反映学校多层面的工作特点。
2、办学特色——参与教育。参与教育的内涵:参与教育是根据有关儿童学习与心理发展的科学研究成果提出的,它以儿童发展为本,充分尊重儿童的权利,充分体现教育的民主化、教育的科学化,促进学生的参与意识、参与能力及主体性的发展。参与教育旨在通过让与学校教育的每一位成员(学生、教师、家长、领导)真正积极的投入到学校工作(管理、教育、教学、评价等)的各个环节之中,通过设计一个民主、平等、相互尊重、充分创造的学校教育环境,实现所有成员全面、能动、创造性的发展与共同成长。
3、参与教育的特点:既尊重儿童的发展,又注重教师的成长;既注重学生主体性的发挥,又注重教师主体性的发挥;既注重课堂教学中学生的参与,又注重教育工作中学生的参与;既注重教育教学中师生、家长的共同参与,又注重学校管理活动中师生、家长的共同参与……总之,参与教育是涉及学校教育工作多侧面、多层次的素质教育的整体改革模式。
4、参与教育的内容:(一)参与性学校管理;(二)参与性教育的育人思想;(三)参与性教学;(四)参与性教育评价;(五)参与性家校协同;(六)畅通参与教育沟通渠道。
第七条、办学总体目标:建成一所管理科学、民主、规范,拥有一支教育理论水平高、初步掌握教育科研方法并具有一定教育科研能力,有扎实的学科知识和教学基本功,一流的教育教学水平、师德高尚的“科研型”、“专家型”干部、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革,具有鲜明办学特色,具有一流教育设施的现代化学校。把学生培养成为适应社会发展及人的发展需要的,具有独立学习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才能及实践能力,具有交往与合作能力,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具有健全的个性品质及价值观、思想品德的一代新人。
第八条、康小精神
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
刻苦钻研的敬业精神
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
开放民主的时代精神
第九条、校旗
第十条、校徽
第十一条、校训:团结、活泼、健康、进取。
第十二条、校歌
第十三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设置政教处、教务处、科研室、寄宿部、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党支部,设书记及支部委员会。
第十五条、党支部职责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做好党的组织建设,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3、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4、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5、对学校的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方案、重要工作及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参与决策,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实施。
6、对领导干部发挥管理、教育与监控作用,讨论校长对副校长、中层干部人选的提名,并按干部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7、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及民主党派,并开展好各项工作。
8、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做好一年一度的党支部评价工作。
10、规范有序的建好党务档案。
第十六条、党支部工作准则
1、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党小组会、支委民主生活会,上好党课,坚持党员责任制度及联系群众制度。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干部、党员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党内腐败现象,依据党章、党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行政、评价等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及权利如下: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和管理科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2、决策权。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策权。
3、人事权。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对副校长及中层干部进行任免;根据学校实际,有权对教职工聘任、解聘、分工与管理。
4、财务权。对国家拨给的办公经费及捐资助学款、创收费等,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使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校长工作准则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使党组织参与决策。
2、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不同意见,正确处理,不打击报复。
3、清政廉洁,不以权谋私。
4、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深入实际,总结经验。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
1、校务委员会的组成: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各处室主任。
2、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召开,研究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计划、规章制度等 ,以及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改进意见,为校长的决策提供依据。
3、校务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多数人的正确意见,做出决策,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做出最后裁决。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教代会由工会组织负责。
2、教代会由教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其中党政工团代表占三分之一,教职工各方面占三分之二。
3、教代会由工会主席主持。每学期至少开一次,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可生效,教代会选举和做出的决定、通过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教代会对校长权限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按校长意见执行,必要时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5、教代会每三年改选一次,缺额可及时增补。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能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2、审议决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及评价制度。
4、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5、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6、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政教处。政教处工作范围是学校的德育、体育、文艺、卫生、红十字会及家长学校工作,协调少先队工作,政教处由负责德育的副校长负责,负责德育的主任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政教处的工作职责
1、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规程》、《北京市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礼仪常规》,形成良好校风。
2、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
3、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加强德育队伍培训,不断更新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转变教育行为,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提高德育工作者的素质及水平,不断总结德育经验并及时推广。
4、组织教师制定各项德育计划,并进行检查评价,如班队工作计划等。
5、加强德育主渠道研究,充分发挥德育主渠道的育人功能。
6、建立班主任德育工作档案,并加强德育档案管理;加强对班队会的组织指导,提高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校会。
7、深入研究家校协同教育及社区教育,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对学生实施品德教育。
8、建立评价系统和评价机制,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班集体、优秀中队、好家长、好孩子……的评价工作,并指导班主任、中队辅导员做好评价工作。
9、做好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的教育职能,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定期召开少代会,抓好少先队基地建设。
10、加强校园的文化建设,创设优良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校园物质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的育人功能。
11、及时处理学生的偶发事件,协调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2、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自我保护等教育,严防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及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
13、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组织师生体检,定期组织召开学生运动会。
14、做好学生加餐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教务处由负责教学的副校长负责,教学主任具体执行。
1、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加强对教学的管理。
2、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评价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加强对教学工作的评价,主要有教学计划、备课、论文、复习计划、教学质量、作业、课堂教学水平等。
3、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每学期一次,并认真贯彻执行。
4、根据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学校各年级课程表,并认真贯彻实施。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的培养,不断更新教育思想、教学观念,转变教学行为;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教学水平;不断总结教师的教学经验并及时推广。
6、建立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加强教学档案管理。
7、按照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学生的考勤、学业考核、质量综合评价及学籍管理工作;做好招生、编班、升留级、转学工作。
8、负责学生课外兴趣小组工作,保证做到组织、计划、内容、时间、地点落实,不断提高课外兴趣小组活动质量。
9、负责教材的预定及分配工作;负责学校的图书馆工作。
10、负责学校的电教工作。
第二十五条、科研室。科研室设科研主任,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
1、协调专家组的工作。
2、建立学校科研管理系统、评价系统及运行机制,制定学校的科研计划。
3、领导学校的课题组。
4、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并负责学校科研档案及科研资料室工作。
5、审查教师的科研计划,并对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学校的心理咨询热线工作。
7、负责学校的心理咨询室工作。
8、负责学校期刊及教师的科研小报工作。
9、负责组织论文或实验报告的评定,定期召开研讨会,并对科研成果进行物化。
10、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理论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及科研能力。
第二十六条、寄宿部。寄宿部设寄宿部主任,负责学校的寄宿工作。
1、建立健全学校寄宿工作的管理系统,对寄宿部工作人员进行定编,做到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运行协调高效。
2、建立健全寄宿部考核评价系统及运行机制。
3、加强对寄宿部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素质及工作能力。特别是服务意识和管理思想。
4、负责寄宿生(及其家长)入学前的培训。
5、负责寄宿生宿舍安排工作。
6、负责寄宿生的伙食、加餐工作。
7、负责寄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工作:组织纪律、作息安排、医疗保健及伤病处理;宿舍、餐厅卫生;寄宿生个人卫生;各部位的消毒制度;学生洗浴等。
8、寄宿部的财产管理。
9、建立健全保卫制度,做好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万无一失。
10、安排好寄宿生晚间文体娱乐、晚自习检查作业、相关学生补课、外出学习等活动。
11、做好寄宿生的评价工作。
12、做好寄宿生家长工作。
13、做好寄宿生每学期收费工作。
14、做好寄宿部财产购置、入账及保管工作,办公用品的使用控制工作。
15、做好寄宿生生活支出的成本核算工作,严禁浪费。
第二十七条、总务处。总务处由总务主任负责,下设总务组、会计组、食堂、旅馆及打印室、临时工若干人。
1、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各种教育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学校维修的各种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工作。
2、加强对学校的经费、设备、校舍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监管师生使用学校设施情况,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定期对校舍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严防不安全事故发生。
4、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5、负责学校值班安全及安全保卫工作,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及安全行驶工作。
6、不断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努力提高教工的福利待遇。
7、执行《会计法》,每学年初做好预算,每学年末做好决算,并向校长报告。
8、严格财物购置的审批制度。
9、管好六笔账:行政上级拨款;捐资助学款及寄宿生收费;旅馆及其他创收;食堂收支账;购物保管账;公费医疗账。
10、做好临时工的职数定编、岗位定、用工待遇,及对临时工的管理、教育。
11、按国家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做好后勤各类人员的定编、定岗、定工作量、定待遇工作。
12、做好总务处全体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以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水平、服务意识、责任意识。
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责成专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学校招收服务区域内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招生;非服务区域范围的转学生、借读生一律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教学采取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对学生实施全面教育;教学班学生一般不超过45人。
第三十条、学生修业年限为六年,修业已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小学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区级医院)办理休学手续,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第三十一条、非一年级转学生,本市的要看原校的成绩单,外埠的或曾在国外就读的学生除看原校成绩单外,还要进行简单测试,然后决定编入年级。
第三十二条、学年末学科考试不及格者,准许补考,补考两门主课不及格者留级,但只限留级一年,以后随班就读。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按有关规定不开除学生,但可经上级部门批准,送有关学校继续学习。
第三十四条、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辍学学生,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严格学籍管理,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三十六条、建立好学籍档案,长期保存。
第三十七条、小学是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参与教育,充分发挥学科课、活动课,课外兴趣课的整体功能,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三十八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思想,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九条、坚持干部听课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每学期校长48节,副校长80节,教学主任80节,德育主任48节;坚持教师互相听课制度,每学期不少于十五节。
第四十条、每学期学校根据上级指示,制定校历;不得随意停课,特殊情况,停课一天内由校长批准,一天以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学校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学生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最多不超过六小时;寄宿生的睡眠时间不得少于10个小时;此外的时间任何班级或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四十二条、教师要认真研究课后作业,坚决杜绝重复性作业,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根据不同学生难易要适度,数量要恰当;原则上一、二年级不留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作业量不超过30-4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一个小时。
第四十三条、学校使用上级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含地方教材);自编教材的使用要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可让学生购买其他教材或辅助材料。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法规,认真上好体育课、眼保健操、课间(早)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锻炼时间,开好春秋季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要重视美育教育;各学科都要重视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学校隔年举办一次艺术节、合唱节。
第四十六条、指导好学生的课内外、校内外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意义的社区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科任教师要按学校规定组织课外兴趣活动小组;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有关教师要做好组织、辅导工作;除此以外的竞赛活动要经学校请示上级方可参加。
第五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七条、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车辆、各种工具,均归学校专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没有校长的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四十八条、严格按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代收费要由学校发家长通知书后方可收费。
第四十九条、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账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学校一切财务都要自觉接受教职工和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十条、任何人损坏或丢失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一条、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纪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专职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根据上级规定,为学生进行防病治疗。
第五十二条、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校医要定期举办卫生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防病知识,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要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控制。
第五十三条、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切实做好安全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保证师生安全;班级或年级外出要经学校批准,学校组织外出要报教委批准,并有一名校级干部带队。
第七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职工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予以回报。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结构工资制和学期奖励制度,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结构工资、调整奖惩的依据;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校长有一票否决权,如:严重违反教育教学原则,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工作损失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每学年对优秀学生或在某方面获得优秀业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本章程报区教委核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