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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琅琊路小学学校章程

南京市琅琊路小学学校章程(修订稿)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鼓楼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立省级实验小学,学制六年。

第三条 学校坚持科研兴校,培养学生“学做集体的小主人,学习的小主人,生活的小主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教育高质,管理高效,发展个性,追求创新”的办学目标。

第四条 学校校风为“团结、奋进、求实、创新”;教风为“生动、活泼、严谨、扎实”;学风为“自主、自律、乐学、向上”。

第五条 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积极扩大国内、国际交流。采取分校、联办校等多种形式扩大和提高办学效益,充分地服务于社会。

第六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十月十八日。

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七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工作,对外代表学校。校长的职责: (一)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 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三) 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及课外活动;领导和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四) 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五) 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六) 配合党组织,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七) 廉洁勤政,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开拓进取。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校长的权力:

(一)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行使决定权。

(二) 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三) 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 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学校的财务活动和校产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第八条 行政办公会议。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检查总结计划的执行情况,讨论和决定校长提交的有关事项。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主要为校级行政负责人、学校职能部门、工会和少先队主要负责人。会议参加人员由校长确定。

第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

学校设教导处、科研室、电教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是学校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

(一)教导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少先队组织执行行政办公会议关于德育工作的决策;负责学校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行政办公会议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过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二)科研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管理,重视和发挥实验小学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化学校“三个小主人”教育的理论和实践。

(三)电教室。负责学校电化教育管理,努力提高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水平和设备使用效率,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学校信息化建设服务。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后勤工作。理好财,管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及校园的绿化、美化,办好学生食堂,为师生服务。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高党员的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能。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讨论校长对干部任职的提名;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做好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统战工作,进行民主协商;

(七)做好离、退休教师的工作,发挥其余热。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和处分、免职等,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审议机构,由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发展规划、学校章程的修订以及学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

(二)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

(三)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四)校长提请讨论、论证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目标、发展规划、社会承诺、收费项目、主要领导及分工、监督投诉电话与网址、重大改革方案、学校财务收支、教师职称、评先评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校务公开的形式主要有:教代会、家长会、社区联席会、校务公示栏和学校网页。

第十四条 学校自觉接受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规范管理行为。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依法任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 教导处、科研室、电教室、总务处正副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主管校级领导提名,经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任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由教导处主任提名,经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聘任合同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和年度考核制度。教职工一经签约,应执行学校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制定培训规划,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有步骤地对教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每学年对全校干部、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过程充分听取本人、其他教职工以及学生的意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考核结果作为受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依法保障教职工在工资、政策性津贴、医疗、退休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因工作需要参加的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进修。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师生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特级教师退休后,继续在教育教学,特别是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作用。他们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将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纪、违章的教职工依法、按章进行处理。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德育纲要》,坚持育人为本,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不断加强改进德育工作。

(一)通过教学、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渠道和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公德、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二)加强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重视少先队在德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和执行德育工作检查、评比和奖励制度。

(三)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积极参加社区教育网络工作,建立校外教育基地,开展学军、学农等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体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在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的同时,大力改革教学,全面推进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一)学校按照国家编制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实施教学。

(二)建立以分管教学副校长为领导的,通过教导处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

(三)教研组要认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备课组要认真开展集体备课活动,统一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作业布置;教师要严格执行学校制订的《教学管理》细则,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四)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制度。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的评估活动。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重视艺术、国防、科技教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增强学生自我锻炼的意识、自觉审美的情趣,使课内、课外有机结合,使普及和提高相得益彰,增强学生国防知识、科学素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断提高校园文明程度。

财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财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

第三十一条 严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转让、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收费结算清单。

第三十三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实行月报表制度,做到收支帐目清楚,随时接受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公费医疗、计划生育、学生食堂及学校卫生长效管理;有计划、合理地进行校园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校内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及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生及家长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合法权益: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加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得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资助;

(五)符合条件规定,获得学校设立的“小主人”奖学金;

(六)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表扬或批评认为不公正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三十八条 本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小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权利: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的权利;

(二)向学校反映家长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四十条 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为其未成年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依法行使监护权;

(二)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鼓楼区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应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报鼓楼区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