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与以前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管理条例》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2006-09-14
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2002年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教育部第12号令发布。它主要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的处理程序、损害的赔偿等方面做出规定,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特别是明确了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体规定了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和体育运动等活动、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制止的等12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形,规定了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同时,还明确了规定了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以及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等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如果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全面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办法》是专门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做出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校园周边和校内安全管理、对安全教育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重在加强管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则要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学生和其他有关主体的责任进行认定与事故处理,重在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因而,《办法》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同为部门规章,相互衔接配套,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全面的依据。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学校卫生管理的专门规定。它由国务院批准而且是条例,可以算作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管理、监督、奖励与处罚等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办法》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卫生安全也做出了规定,与《条例》关于卫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与要求是协调一致的,二者将同时发挥作用,为学校卫生安全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