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教育法在线案例评析教师违法 详细信息
1.引言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他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学校。这就要求校长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而且校长必须有较高的法律知识素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看到了另外一幕丑剧,请参看下列案例。
2.案情介绍
湖北省房县秦口乡,因一秦口河而得名。1998年1月1日晚9点多钟,房县秦口中学校长邢军广寝室里来了一高一矮的两位不速之客。矮个身穿公安制服,名叫王宝顺,29岁,大专文化,离异后单身,1991年退出现役后被安排在房县公安局工作,1995年曾因犯刑讯逼供罪被房县人民检察院作免予起诉处理,但其仍然恶习不改,打骂人成性,系秦口乡派出所民警。高个男青年身穿便装,二十出头,被王宝顺称作是“县刑警大队大队长”,两人都满身酒气。刑军广,男28岁,大专文化,系秦口中学校长、未婚。他与王宝顺是同学,平常来往密切。前些天,邢军广讲学校短训班里的学生大多原来在外地打工,里面有“鸡子”(指卖淫女子),王宝顺听了心里痒痒的。王宝顺对邢军广说:“你给我们找两个角色(指女生)姘姘(指发生性关系)。”邢军广说:“短训班里的几个女生天天晚上都在外面混。”王宝顺便要邢军广去找。邢军广说:“要搞不能在学校里搞,出去搞。你们出去在外面找,估计遇得到。”王宝顺和“刑警大队大队长”便告辞出门去碰运气。
王宝顺和“刑警大队大队长”走出门时已经是深夜11点多了。两人沿着公路摇摇摆摆地走了没多远,迎面便碰到几个学生。王宝顺大喝一声:“搞啥子的!都给我站住。”几个学生吓得赶紧站住,说是秦口中学学生。王宝顺上前一清点,见有两个女生,5个男生,便将女学生拉开,站成一排,气势汹汹地训斥道:“我是秦口派出所的王宝顺,这位是县刑警大队大队长,今晚上正在巡逻,你们不好好地学习,就把你们关到派出所冻一夜。”他见两个女生面目清秀,穿着比较时髦,问知两人一个叫许萍,一个叫詹丽,均15岁,系秦口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都是从外地打工回来参加“普九”短训班的学生,便暗自窃喜今晚上运气好。他拿腔拿调地对“刑警大队大队长”说:“你给邢军广打个电话,让他把这些孩子领回去。”“大队长”没走几步,他又将“大队长”喊住,拉到一边低声说:“你把邢军广喊来看看,如果这两个女的是搞那的(指卖淫),就把女的留下,把男生带走。”
邢军广一会儿就赶来了。他把男生每人踹了一脚,然后训斥两个女生天天晚上来找她的那几个男娃子是干啥的。王宝顺听邢军广这样一问,便明白了,把手朝男生站的那排一挥,对邢军广说:“我们是执法的,让我们来问。你把这几个娃领走,让他们连夜写检讨,明天上早操时,当着全体师生念。”邢军广便骂骂咧咧地将几个男生带走了。
邢军广带着男生走了以后,王宝顺对许萍和詹丽说:“我们要对你们分别进行询问,我和我们‘刑警大队大队长’每人询问一个。”这时,“大队长”过来低声对王宝顺说:“你要哪一个?”王宝顺早已选中了个子稍高一点的许萍,就指了指公路左边一条上山的小路,对“大队长”说:“你带詹丽先走,大路上不安静,从小路走。”
“大队长”带着詹丽先上了小路,翻过一个小山头,下到一个凹处,便让詹丽和他面对面地坐下问话。没问几句,他便一把将詹丽按在地上,把自己的嘴压向詹丽的嘴,腾出右手伸进詹丽的上衣。詹丽吓得不知所措。哭着哀求道:“不要这样,我还小,我还是学生,不要这样。”“大队长”毫不理会她的哀求,死死地把她压住。
王宝顺带着许萍走上小路,说:“喝醉了,走慢点。”上了 小山包后,见有一个小草坪,便对许萍说:“坐下休息一会儿。”两人坐下以后,王宝顺装模作样地问了一阵情况,便兽欲大发地一把抱住了许萍说:“我们玩一下,我给你钱。”许萍一边苦苦哀求,一边使劲地挣扎,可弱小的她哪里是王宝顺的对手?……完事以后,王宝顺痞里痞气地说:“今晚上我没带钱,明天你找我,我保证给你。”许萍大脑里一团乱麻,草草穿好衣服,便跑下山坡上了公路,正好遇上詹丽,两人便失魂落魄地向学校跑去。
王宝顺和“大队长”做贼心虚,紧紧尾随着两个女生,到了秦口中学大门口,见两位女生不敢叫门,王宝顺便上前喊门。秦口中学教师向兵开门后,见两位女生回来得这么晚便问她们干什么去了。王宝顺大声说: “该问的我们已经问了,让他们去休息。”于是向兵没再说什么,关上了大门。
大门刚关上,许萍和詹丽便哇地一声哭了起来。向兵急忙问咋回事。许萍和詹丽说我们两个被王宝顺他们强奸了,这都怪校长邢军广,如果不是邢军广,我们还不会受害,说着,就要去找邢军广。向兵把他们劝住后,急忙把副校长刘正龙找来汇报情况。刘副校长问明情况后,感到问题严重,便急忙同向兵赶到乡教育辅导组反映情况。
11月12日早晨,向兵又将情况向邢军广作了汇报,要求报案。邢军广说:“算了,我们先不要报案,如果她们报案了,我们再报。”说完,他便去找许萍和詹丽,发现两人已不知去向,就急忙去找王宝顺说:“昨晚上那两个女生不见了,你们赶紧去找,最好能私了。”
王宝顺感到情况不妙,急忙去找“大队长”。然而这个“大队长”却是个冒牌角色。此人名叫段亚东,21岁,中专文化,系房县门古镇工商所干部,因工作关系认识王宝顺后,两人习性相投,遂成狗友。他于11月10日到秦口来办公事,被王宝顺邀约,冒充县刑警大队大队长。
再说王宝顺、段亚东骑着摩托车在秦口乡街上找了好一会儿,才得知许萍和詹丽在乡教育辅导组。他们赶到辅导组以后,辅导组的副组长任河拦住他们,说两位女学生不愿见他们。王宝顺和段亚东哀求他说你把这个事压下来,我们以后一定好好感谢你。任副组长说我们有保护学生的责任,这个事压不下来。王宝顺和段亚东强行闯入许萍和詹丽呆的房间,反锁上房门,各自扇了自已几耳光,并答应给她们每人1万元赔偿费,等他们毕业以后负责给她们安排工作。可两位看似柔弱的少女态度却十分坚决,说:“即使你们搬一座金山来,我们也不会动心。”王宝顺和段亚东只好怏怏地出门。出门后,便碰上了闻讯赶来的秦口乡派出所所长周大明等。
到了秦口乡派出所,王宝顺和段亚东扑通一声跪在周所长面前,说:“我们给你找麻烦了,请你把这事帮我们压下来。”周所长说:“这个事我压不下来。”王宝顺又说:“如果压不下来,你就放我们一马,让我们走。”周所长说:“不可能放你们走,我已经给县局打了电话,局长他们马上就要来了。”
1998年11月12日,房县公安局依法对王宝顺、段亚东、邢军广进行了刑事拘留。房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1998年11月18日依法作出决定,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宝顺、段亚东。邢军广因有其他问题需进一步侦查,继续拘留,另案处理。
(摘自1998年12月22日《金陵晚报》高鹰文)
3.案情评析
该案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在本案中,校长刑军广、民警王宝顺、段亚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刑军广、王宝顺、段亚东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共同犯罪。
(1)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是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在犯罪主体上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如果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单独犯罪。
(二)在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是在故意地进行犯罪活动,而且知道这种犯罪活动是与他人一起,或者在他人协助、配合下一起实施,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明确共同犯罪人通过犯罪所要达到的共同目的,他们对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有预见,并且都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由各个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指向同一犯罪目标、侵害同一客体、为完成同一犯罪而又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各种具体行为的有机整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宝顺、段亚东和邢军广完全符合以上三个案件。王宝顺、段亚东共同实施了犯罪,校长邢军广在客观上提供了犯罪方便,如提供犯罪目标——“短训班里的几个女生”,事后找到王宝顺通风报信,在主客观上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2)在本案中,邢军广是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应该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两种情节: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这是指犯罪分子虽然直接参加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罪行较轻、情节不很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这就是实行犯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刑法上,实行犯不都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这是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地点或犯罪对象、窥察被害人行踪、探听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的信息等行为。这些辅助行为都不属于直接实行刑法分则性规范所规定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一般属于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刑法已经将其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就不能再将其认定为某种共同犯罪的从犯。
对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转载请注明 教育法在线(http://edulaw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