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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学生导致学生白血病病发而死亡,教师应承担全部责任吗?

教师体罚学生导致学生白血病病发而死亡,教师应承担全部责任吗?
案件简述:被告梁燕光,男,二十四岁,某中学教师。一天上午上课时、因男生傅中平(十五岁)不遵守课堂纪律,对他进行教育拒不接受,被告十分气愤,先用右手推傅的左肩膀一下,傅仍不承认错误,又用右手打傅胸部下部一拳和后腰一拳。傅中平当日下午四时感到腹痛,晚九时送医院诊断,诊断为脾破裂两处,并怀疑傅有白血病。经急诊手术,将脾切除、在手术中确定傅因原患有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引起脾肿大(为正常脾脏的六至七倍)。傅中平做究脾摘除手术十七天后,已基本痊愈,由外科转内科治疗白血病,在内科住院二十四天后,突然死亡。验尸结果是:肺动脉主干阻塞,骤死。请问,梁燕光老师对付中平的死应负全部责任吗?
案情评析:
(1)在本案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是梁燕光的行为属不属于犯罪? 
此案件发生后,对被告梁燕光定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博中平不遵守课堂纪律,又拒不接受教师的教育,被告在一怒之下,用右手打博胸下部和后腰部各一拳,造成脾破裂的严重后果。被告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在客观上实行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伤害后果。因此,应以重伤害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应定为过失重伤罪。主要理由是,被告梁燕光身为中学教师,应当预见到用拳头打击傅的胸下部,可以造成傅的伤害结果。但是,被告由于一时气愤,没有预见,因而造成这种结果。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害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是,在一般情况下,对一个人的左胸下部轻轻打一拳,是不会引起脾破裂的严重后果的。但是,在傅患有白血病的特殊情况下,便产生了这种结果。因此,被告的行为与傅受重伤之间确实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但是,被告不知道傅有白血病,不能预料他这轻轻的一拳可能产生傅受重伤的后果。因此,被告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又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从以上三种意见的综合分析,我们认为被告梁燕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那么什么叫意外事件呢?为什么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2)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是,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有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就本案被告的行为来看:
①在客观方面,被告的行为与傅受重伤结果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但对于正常人来说,在胸下部打上不太重的一拳,根本不会产生脾破裂的严重后果。但是,打在比正常人的脾大六、七倍的傅中平胸下部,便产生了这种结果。这就是说,如果没有打傅中平一举,傅的脾不会破裂,起码不会此时破裂。正因为被告打了这一拳,再加上傅的脾肿大,这一特殊条件,便产生了脾裂的结果。因此,被告的行为与傅受重伤之间,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但是,这一因果关系是超出正常范围的因果关系。
②在主观方面,被告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被告与傅中平素无冤仇,只是因为傅违反了课堂纪律,又不接受批评教育,被告才在一气之下打了他。主观上没有过失伤害更没有杀人的动机、目的,并不希望使傅受到伤害后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
被告在主观上也没有过失。因为据调查,傅的脾肿大,连他自己和家人都不知道,当然被告更不知道这一情况。被告这一拳打在傅的下胸部,引起脾破裂,既不是一时疏忽,没有预见,又不是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而是根本不能预见的。因此,被告在主观上没有过失。
至于被害人的死亡,则是肺动脉主干栓塞引起的,与被告的推打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让被告负傅死亡的责任。这是没有疑义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那么,被告梁燕光是不是就一点没有责任了呢?不是。
(3)教师梁燕光的行为是不正确的,是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指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各地城乡初等学校都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经常教育全体教职员工,把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条学校纪律,严格遵守。梁燕光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他的行为应该给予适当的处理。
(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中要求:“今后,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并改正错误。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查清事实,区别情况,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于残害儿童、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在本案中,梁燕光对学生实施体罚,虽然情节不重,但是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该对他进行批评教育,也可以根据其平时表现和认识情况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此外,他应该赔偿少量医疗费。尽管这不是造成学生傅中平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必定与傅中乎的死亡有一定关系,故应该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