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贬低学生使其自杀,教师应负什么责任?
案件简述:6月5日中午,辽源市第十四中学一年七班性格内向的班长王瑶遭受了同桌李某的恶作剧,下午在班主任赵桂华两次征询把李某的座位向后调时,心情不好的她均回答“随便”。赵老师认为王瑶的回答态度生硬,且语气中带着怒气,是在顶撞老师,就让王瑶从第一排座到最后一排,并让王瑶把家长找来。在王瑶和母亲一再解释并答应下周一在全班同学面前做检讨后,赵老师并没立刻表示让王回第一排。
6日下午1点多王瑶在自家厕所喝家里买来杀蚊虫的敌敌畏自杀。对王瑶的死因,学校、家长一直争论不休,学校认为是王瑶心理素质太差,家长则认为是赵老师的教育方法不得当。最后,王秀成以一纸诉状将学校送上了法庭。
试析教师在王瑶自杀事件中应负什么责任?
案情评析:
此案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12月4日作为一审判决:辽源市第14中学支付王秀成夫妇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人民币,并负担本案受理费。
龙山区法院认为,被告教师在教育王瑶时的言行背离了教师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言语之意贬低了王瑶的成就、能力和水平,客观上已使王瑶的人格受到侵害,使其难以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丧失生活信心,产生绝望之念,继而饮毒身亡。因教师的教学活动、管理和指导学生的行为都是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所以被告教师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辽源市第14中学)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