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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班主任罚抄其作业自缢身亡,班主任是否对其死亡负责?

学生因班主任罚抄其作业自缢身亡,班主任是否对其死亡负责?

案件简述:李某某是新疆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学附小六年级学生,平时性格开朗,活泼调皮,纪律性较差,学习成绩属中下水平。57日上午早读课上,李某某因没按要求补写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而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班主任叫来其父亲李小平将他带回家补家庭作业,并罚他将语文书从第一课一直抄到第十八课。当日1340分,李小平夫妇回家,发现李某某横躺在客厅门前,用一条红领巾吊在门把手上,自缢身亡。请问:在这起事件中,班主任对李某某的死是否负责?应受何种处罚?

案情评析:

李某某自杀事件引起乌鲁木齐市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指出,李某某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我们教师在教育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另一方面也说明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亟待加强。只有迅速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才能从根上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

1)在本案中,李某某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己。他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弱,不能正确对待班主任对他的错误做法。班主任罚他抄作业的做法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导致他自杀的必然原因,因此李某某对其自杀负有主要责任。

2)班主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

①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③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指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各地城乡初等学校都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经常教育全体教职工,把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条学校纪律,严格遵守。

在本案中,班主任采取的是变相体罚的做法,即间接使学生感到肉体痛苦的做法,如罚站、罚饿、罚劳动以及本案中的罚抄作业。我们既反对直接体罚,也反对间接体罚。本案中的班主任间接体罚的错误做法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

3)对班主任应当如何处罚呢?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中要求:“今后,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认识改正错误。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查清事实区别情况,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于残害儿童,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班主任教师对学生实施了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应由其所在学校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死者家属所遭受的损失,他应当适当予以赔偿,因为尽管他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必定与其死亡有一定关系,故应该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