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态度粗暴致使十余名学生吞安眠药,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件简述:
案情评析:
(1)本案中学生们由于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弱,对
①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②我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项内容规定:“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④《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学生。要从学生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进行工作和教育活动。讲求思想教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第一条规定:“正面教育,积极引导。寓教育于活动和管理之中。要表扬先进,树立榜样,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对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不要简单地批评压制,要循循善诱,以理服人。”第六条规定:“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帮助,热情关怀。”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教师对学生的态度是错误的,违反了有关教师职责的规定。教师对学生的错误认识和错误做法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本案中教师却采取了错误做法,即经常呵斥挖苦,态度粗暴,致使学生觉得“很没意思”,从而集体吞服安眠药,对此,班主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本案中班主任教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行政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予处分: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不履行班主任职责、玩忽职守或其他因不适宜做到班主任工作的,应撤销或免去其班主任职责。”
因此,本案中的班主任违反了教师职责的有关规定,并造成学生集体自杀的严重后果,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①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②撤销或免去该教师的班主任职务。一般来说,以后也不宜再担任班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