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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堪同学辱骂在校喝药自杀,学校是否负有责任?

学生不堪同学辱骂在校喝药自杀,学校是否负有责任?

案件简述:19961114,年仅8岁的郑州邙山区鸦陈中心小学二年级女生陈欢突然在学校内喝药自绝。陈的父亲陈新秋说,当有学生将“陈欢喝药了”的消息报告给教师后,他们没有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只是派了两个七八岁的小学生来到家里叫家长。当陈欢70多岁的老奶奶急忙骑着三轮车来到学校,把她送到医院抢救时,却因为送去得太晚,陈欢于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对女儿的死,陈新秋认为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家庭条件不好,陈欢回家后对家人说校园内许多同学经常歧视地喊她“傻欢”,许多同学打骂她,而老师们却对此置之不理。陈新秋说,老师们没有正确引导学生们如何对待贫困生,在教育中存在歧视行为,严重伤害了陈欢的自尊心,这就是陈欢喝药自绝的根本原因。

鸦陈中心学校校长老师们认为,陈欢的死亡责任在于她自己,说在学校里喝药而死是不公平的。学校当时无法判定她否真的喝了药,但及时通知了家长,说明学校及时采取了措施,并没有耽误治疗。那么,对于陈欢之死,学校、教师是否应负责任吗?

案情评析:

笔者认为,陈欢之死除了自己有责任外,学校是有责任的。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该法第四条还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当教师得知许多同学经常歧视她,喊陈欢“傻欢”时,却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在这一点上教师是失职的。

2)《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事实上,学校的行为完全有悖于该法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学校在本案中是有过错的。

3)笔者认为,学校承担人身伤害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一)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必须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二)学校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三)学校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学校和教师没有制止有害于陈欢同学的行为,致使陈欢受到污辱,学校教师听到学生反映陈欢喝药的消息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了治疗时间的延误。因此学校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所以说学校在这起事故中是负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