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磕掉门牙
1.引言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学校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一些疏忽,学生在学校中常会发生一些事故。这不但给学生带来伤害,也给学校管理带来了困扰。所以重视校园安全和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2.案情
2004年10月28日,南京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杨某在上体育课的过程中,因篮球滚入篮球架后的花圃,杨某进入花圃捡球,在捡球回来途中不慎摔倒,左面部撞击在花圃矮墙的大理石台面上,因大理石台面一角缺损,边缘锋利,造成杨某左面部被切破,左门牙脱落。
3.案情分析
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未及时清除校园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同时,杨某作为在校五年级的学生应当具有避免危险的识别能力,因自己不小心摔倒致使损害发生,也应承担责任。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小事引起的校园伤害案
2004年5月24日,南京某小学组织学生参加为期三天的“学农、学军”活动,5月26日下午在军训中,学生潘某的裤子被沾上口香糖,潘某误认为是芦某所为,便责骂起来,芦某当即上前一脚,致潘某生殖器包皮系带裂伤,事发后,学校及时将潘某送到医院就诊。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学农、学军”活动是根据国家课程标准设计的教学活动,并征得了家长的书面同意;而且学校在组织活动前,按规定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事后也能及时将潘某送到医院治疗,因此该小学尽到了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芦某用脚踢潘某,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由于芦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校园伤害案件的日益增多,给受害学生及家长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给学校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如何预防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南京中院一资深法官向记者分析说,作为学校,应加强对教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大对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行为的教育,定期对学校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组织大型活动要严密严谨,尽最大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作为学生家长,一方面要主动与学校经常保持联系,沟通学生的思想动态和日常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孩子安全意识和行为的教育,以增强学生明辨是非、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作为学生自己,尤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应该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以及避免危险的识别能力,在嬉戏和打闹中牢记安全第一,禁止暴力伤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