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致死案
1. 引言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学校、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但时至今日,体罚学生的事情仍然屡禁不止。
2. 案情介绍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教师体罚学生致死一案于近日一审终结。河南省灵宝市法院以教师赵仰贤犯过失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被告人赵仰贤原系灵宝市东村园艺场中学政教主任,主管学校保卫工作。1996年4月2日晚8时许,灵宝市尹庄镇娄下中学学生周战卫来到园艺场中学,无故殴打该校学生董连合,董即将此事向该班主任及学校负责治安的赵仰贤老师作了汇报。
当晚约9时许,该校教师刘军栋在校园内巡查时,遇见了在学校操场徘徊的周战卫,即将周带到赵仰贤住室。赵便问周为什么打董连合,周说:“我打他一巴掌,也不算打人,他不疼你管不着。”赵仰贤一时气愤便向周脸上打了一巴掌,问周疼不疼,这算不算打人。周战卫两手握拳十分不服气,赵与刘军栋即对周说:“走,去你家见你爸。”刚出赵住室不远,周战卫便两腿发软瘫倒地上,赵、刘即将周扶到赵住室让其坐在园椅上,赵发现周一言不发,口唇青紫,鼻孔渗血,即让刘出去叫车去医院,后在其他教师帮助下,将周送往灵宝市人民医院急诊室抢救。约10时许,周战卫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灵宝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法医鉴定,周战卫系在间质性肺炎、肺灶状出血、水肿、病毒性心肌炎、心内膜炎基础上,由于面部、腰部损伤及精神因素,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赵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战卫的父亲周记明经济损失5万元。
2.案情评析
(1)我们认为河南省灵宝法院的判决欠妥。它混淆了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在本案中,教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意外事件。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的特征主要有: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即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其结果必须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联系,其结果必须具备使他人或国家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性质;②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③损害结果的出现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在本案中,①教师赵某的行为与周战卫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对于正常来讲,打一个嘴巴是不会引起死亡,即赵某的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周战卫死亡的根据,只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即周战卫原先所患有的疾病,由这种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这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偶然的因果联系。②对于周战卫的死亡,教师赵某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即对于打周战卫,他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且基于打一个嘴巴不会致人死亡的常识,教师赵某也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③周战卫的死亡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也不能要求行为人预见,即不可能预见。对于周战卫所患疾病教师赵某并不知悉,按正常情况打一个嘴巴也不会致人死亡,因此对于周战卫的死亡,教师赵某是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的发生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因此,缺少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不具备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更不应承担刑事责任。(2)教师赵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了我国教育法规关于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应该对他进行批评教育,也可以根据其平时表现和认识情况予以行政处 分,对于学生家庭所遭受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尽管周战卫的死亡并非赵某直接造成,但与其行为也有一定的联系,故赵某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