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给学生看黄片案
1.引言
近年来,由于受外界不良思想的影响,有的教师价值观念发生变化,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加之有的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弱化,导致教师队伍中违法乱纪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了教师的声誉,损害了人民的光辉形象。下面介绍的这个案例就说明加强教师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是必要的。
2.案情介绍
吴灵敏是贵州黔南某学校教师,他与妻子悄悄在家中放映黄色录像给学生观看,这些学生为此违反学校纪律,经常旷课。有的学生认识到受毒害后,向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反映。贵州省都心市甘塘镇派出所当场抓获了正在放黄色录像的吴灵敏夫妇。
据吴交待,放映黄色录像给学生看已近2年。派出所对其夫妇共罚款5000元,并没收了录放机、彩电等。目前,该校已停止吴灵敏的教书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3.案情评析
(1)吴灵敏的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本案中,身为教师的吴灵敏在二年内向众多学生播放淫秽录像,对其仅进行罚款,没收财产和给予行政处分显然是不够的,他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的、经常性的传播;传播的次数虽然不多,但传播的数量大;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引发犯罪活动等;主观恶性大的。有传播行为但情节不够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吴灵敏放映黄色录像给学生看已近2年,可见他的行为已经达到多次的、经常性的传播。其传播的对象主要是未成年的学生,并造成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可见他的主观恶性大,因此,吴灵敏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已经构成犯罪。
(2)对吴灵敏的行为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根据此项规定,我们认为应对吴灵敏作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处。
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应由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吴灵敏的教师资格予以撤销。吴灵敏永久丧失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