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贬低学生致其自杀案
1.引言
俗语说“严师出高徒”,即只有严厉的老师才能教育出有学识的徒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学生家长都要求老师对学生严加管教,而且越严越好。但却往往忽略了“严”是以什么为标准,以什么手段达成“严”才是正当的,是更重“教”呢,还是更重“育”呢?怎样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培养出知识丰富、人格健全的合格公民?有关教师体罚的案例,前面已有介绍。下面我们将介绍一起仅因学生对老师说了一句“随便”而引发的致学生饮毒案,以求再一次向社会、学校、教师敲响警钟,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2.案情介绍
9月25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院的法庭内一片肃穆。经过3个多月的焦急等待,原告王秀成和姚敏夫妇起诉吉林省辽源市第十四中学赔偿经济损失一案终于开庭。
这时距离6月6日王秀成夫妇14岁的女儿王瑶服毒身亡已经11l天了。
6月5日,星期五,中午,辽源市第十四中学一年七班教室。
王瑶在同学的哄笑声中走进教室,她没看见开的门上放着一把笤帚,结果正好落到了自己的头上。性格内向的王瑶顿时满脸通红。随后,她得知笤帚是同桌李某放的。
下午第一节课前有段班务时间。应李某家长的请求,班主任赵桂华要把李某的座位向后调,她两次征询王瑶的意见,王均回答“随便”。赵老师认为王瑶的回答态度生硬,且语气中带着怒气,是在顶撞老师。王哭着解释,因为中午的事心情不好,不是在顶撞老师。赵老师给了王瑶两个选择,或是坐到最后一排去,或是跟她回办公室。王瑶收拾好书包,去了最后一排,趴在桌上哭了。地理老师来上课,赵把事情经过说了一遍,地理老师当众表示赞同赵的作法。赵老师让王瑶把家长找来。
接到女儿的电话,姚敏吃了一惊。女儿长这么大,家长从来没有被请到学校去过。上了中学后,女儿学习成绩一直排在前列,是班长,首批团员,又刚刚评上了学校的规范生。电话那边王瑶哭着不肯说出事由,只是催她快来。到了学校,看见女儿坐在楼外哭,母女俩一起找到了赵老师。王再一次解释没有顶撞老师的意思,赵老师说:“你下来台了,怎样挽回影响,让老师也下来台呢?”王答应下周一在全班同学面前做检讨,赵同意了。姚敏又跟着赵老师去了办公室,代孩子道歉,请老师考虑她个子矮,近视眼,为了她的学习,让她回第一排。赵表示下星期一再说。
尽管王瑶回家后表现得与往常一样,父母仍不放心,耐心劝导女儿想开些。6日上午11点左右,王瑶躺在床上,脸冲着墙壁写东西。听到父亲叫她,她转过脸来笑了笑,没说话。王秀成没想到这竟是女儿的最后的笑容。
下午l点多王秀成夫妇再看到王瑶时,她坐在厕所地上,口吐白沫。家里买来杀蚊虫的敌敌畏已经少了小半瓶。经医院抢救无效,王瑶就这样走了。
对王瑶的死因,学校、家长一直争论不休,学校认为是王瑶心理素质太差。家长则认为是赵老师的教育方法不得当。最后,王秀成以一纸诉状将学校送上了法庭。
王秀成夫妇都已年过四十,对这个女儿倾注了极大的心血。身体不太好的姚敏下岗后,尽管家境不宽裕,干脆留在家里专门照顾王瑶。王瑶从不挑剔吃穿。正当他们为女儿的懂事和上进感到骄傲时,王瑶却永远带走了他们的希望。出事的头几天,姚敏几乎处于精神崩溃的边缘,屋里的任何东西都会使她想起自己的女儿,以致那阵子必须有人日夜看着她。
王秀成夫妇要求学校以经济赔偿的形式为女儿的死讨个说法。他们算了一笔帐:14年的抚养费每月200元,精神赔偿费20000元,丧葬费3000元,学校与家长各分摊一半,即28300元。王说,我们不是在卖女儿,多少钱也换不回女儿了。我们只是想通过这个途径为女儿讨个说法,难道学校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9月25日,法庭上,王瑶父母、学校、法庭各自出示了自己的证据。原告的证据是省电视台关于此事报道的录像带和王瑶的遗书。被告则出示了7名学生的口供,法庭提供了5名学生的口供。
对引起事端的“随便”二字,双方发生了争论。
被告认为,这两个字本身无错,只是王瑶用生硬的语气说,就是在顶撞老师。而老师只是对王瑶进行了一点点批评。王瑶的母亲姚敏不同意上述说法,她认为:王瑶一句“随便”,老师都承受不了,孩子又怎么能承受得了老师的那些作法?
3.案情评析
此案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12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辽源市第14中学支付王秀成夫妇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人民币,并负担本案受理费。
龙山区法院认为,被告教师在教育王瑶时的言行背离了教师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言语之意贬低了王瑶的成就、能力和水平,客观上已使王瑶的人格受到侵害,致其难以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丧失生活信心,产生绝望之念,继而饮毒身亡。因教师的教学活动、管理和指导学生的行为都是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所以被告教师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辽源市第14中学)承担。
我们认为此案的判决是正确的,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分析请参看《一学生立志当和尚案》、《九岁娃娃说错话,全班女生打嘴巴案》之案情分析。